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6〕70号)
各产煤区县(市、自治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现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监察程序规范,保障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庆市行政执法证审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公告是指公告主体通过当地主要媒体依法向公众告知特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告媒体包括市级主要媒体和区县(市、自治县)主要媒体。市级公告媒体为有关报纸、电视台和政府网站,区县(市、自治县)公告媒体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会同区县(市、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告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主管部门。公告媒体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变动。
第四条 公告事项
(一)颁发、变更、年审、吊销、注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公布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类别的;
(三)吊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
(四)吊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
(五)注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
(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准予施工和竣工验收合格准予生产的;
(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和整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