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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0]25号 2000年5月13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是一项关系全国经济建设大局的政治任务,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各区、县级市领导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

  二、我市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由市经委牵头,组织市计委、建委、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技监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并参照省的责任制形式,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三、我市关闭小钢铁厂的工作原则是: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须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0〕15号文件规定的清理整顿范围、要求和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工作,要在前一阶段摸查的基础上,全面调查辖区内所有小钢铁厂情况,并于6月31日前提出应予取缔、关闭的小钢铁厂名单送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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