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所得税优惠;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居民服务业、饮食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所得税优惠;
4.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三)除上述审批事项外,企业所得税其他减税、免税事项的审批,一律由省辖市国税局负责审批。
三、减免税资料的报送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除须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报送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企业应提供)。
(三)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还应附报以下资料:
1.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受灾损失情况证明以及省辖市以上有关职能部门如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情况证明;
2.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通知书、赔款数额划款单等证明资料(复印件);
3.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的经济鉴定验证材料;
4.受损资产清单。
四、减免税申请的受理与审核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申请,原则上由县(市、区)国税局受理;特殊情况下,省辖市及其以上国税机关也可直接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县(市、区)国税局接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后,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省辖市及其以上的国税机关直接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需要核实的,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县(市、区)国税局对纳税人的资料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须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应将核查材料连同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及时呈报。
五、减免税申请的审批
(一)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的纳税人。
(二)对纳税人的申请依法不予减免税的,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文中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