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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二款”已被《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发布日期:2007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3日)停止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4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针对我省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免税审批的原则

  按照公正、公平、透明和效能的原则,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事项。坚持审核权与审批权相分离,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强化审批责任,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二、减免税审批的权限

  为简化审批环节,切实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能,省局决定在《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8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权限。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等规定,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仅办理以下审核审批事项:

  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审核;

  2.军工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及呈报;

  3.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审批;

  4.特殊情况的减税、免税事项。

  (二)下列原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下放至县(市、区)级国税局审批:

  1.对农村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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