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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取得重庆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取得重庆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取得重庆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可受委托方委托开展相关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二)熟悉煤矿作业场所特点,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经验的;
  (三)制定有开展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防范意外事故方案、应急措施、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规章与服务行为规范;
  (四)从事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健康证和接受煤矿作业场所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五)具有在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时使用的经鉴定合格的有“MA”标志的防爆型设备。
  从事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煤矿安全知识培训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具有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向用人单位公布符合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名册,供煤矿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选择。未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入井从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煤矿作业场所的特点,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程度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确定,应当符合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并评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确定建设项目属一般或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预评价报告中必须对粉尘、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尘毒危害和放射性危害做出风险评价,并充分考虑噪音、振动、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对作业人员的危害。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应当针对煤矿作业场所的特点,提出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建议,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二)职业病危害及其事故的防范原则、防范措施以及安全操作程序和人员培训;
  (三)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监督和检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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