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指导、开展辖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用人单位职业禁忌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每季度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报送煤矿职业病危害统计报表;
9、按照《重庆市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组织查处辖区内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0、完成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开展辖区内煤矿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用人单位职业禁忌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每季度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报送煤矿职业病危害统计报表;
9、当所在辖区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告,协助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进行调查处理;
10、完成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下达的其他相关监察指令。
第七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在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要求派人协助工作;
(二)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发现危及劳动者健康的重大职业病危害,有权通知现场负责人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或暂停作业;
(四)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现场,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八条 煤矿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后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报送程序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