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1号令)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等规定,重庆煤监局制定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六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作业场所
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1号令)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各类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