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房地产企业优惠时间截止问题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
十条规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二)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已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仍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
十一条规定,对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在总局文件下达之后企业提出涉税申请的,或主管国税机关在2005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之后批准确认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三、关于劳服企业优惠范围认定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
一条第(七)项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132号)第
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精神,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是新办的、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四、关于减免税审批资格认定问题
(一)按照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要求,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一律用公文形式办理,并以此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格认定及数据维护。未经正式公文形式审批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直接登录综合征管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