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7〕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浙江是我国茧丝绸生产的重要基地,蚕桑生产是我省农业主导产业之一,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用较大。蚕种是蚕桑生产的基础,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为了确保蚕种供应,根据《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蚕种是蚕桑生产基础性的生产资料,也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为了确保蚕种供应,根据《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蚕种储备分省级储备和市、县(市、区)级储备。全年供种10万盒以上的蚕种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市、县)应建立蚕种储备制度;其他蚕种经营单位所在地的蚕桑重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蚕种储备制度。
第三条 省农业厅负责省级蚕种储备和指导全省蚕种储备工作;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蚕种储备工作。
第二章 储备数量与品种
第四条 省级储备由省农业厅根据全省需要确定一代杂交种、原种数量;市、县储备一代杂交种,数量按当地年需种量5%~10%的比例确定。
第五条 一代杂交种的储备分为春、秋两期,以春期为主,春期储备占70%左右,秋期储备占30%左右。原种根据需要重点在春期。
第六条 储备的蚕品种应为现行推广的主要品种。
第三章 承储单位
第七条 承储单位必须持有蚕种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的蚕种来源基地;有胜任储备工作和质量把关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用的质量检验设施;有收储蚕种所需资金的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