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安装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窗口代开专用发票问题
1、属于建安工程第一道分(转)包工程项目的,分(转)包人要求开具“福建省**县(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发票窗口根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上的“计税金额”栏上载明款项金额开具发票,并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上加盖“发票已开具”戳记。已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不重复征收。
2、分(转)包工程项目再分(转)包的,分(转)包人要求开具“福建省**县(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报送《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一式两份。报告单应先由分(转)包人径送总承包单位签注证明意见后再报送。
3、发票窗口根据经总承包单位证明属实的《报告单》记载的业务内容,开具“福建省**县(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并在《报告单》上登记“开票记录”。发票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报告单》“项目合同金额”的,发票窗口应及时将 税务机关留存的《报告单》,移交管理部门备查。
四、项目跟踪管理问题
1、建安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建安工程项目台帐,加强工程项目缴税情况的跟踪管理。认真辅导和督促建安企业正确办理纳税申报,严格查处不报、少报应税收入行为,防止税款流失。
2、加强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的《报告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总承包人的《福建省地方税(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发票开具、税款入库、承包合同之间的比对和检查,对应扣未扣、已扣未缴、虚假报告等,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及时予以追补及处罚,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票单印制问题
1、《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由省和各设区市直属局、外税局及县、市(区)局印制(式样见附件2)。
2、“福建省**县(市)建筑安装分包工程专用发票”一式三联,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十万元、百万元;发票代码007(千元版、中文、三联)、008(万元版、中文、三联)、009(十万元版、中文、三联)、010(百万元版、中文、三联)。此发票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票证装备分局统一印制,比照建安统一发票的印制要求管理(票样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