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新版《再生育证》的通知
(浙人口计生委〔2006〕57号)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切实加强《再生育证》管理,方便基层,为育龄群众提供服务,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新版《再生育证》(见样张),原版《再生育证》同时停止发放,市、县(市、区)自行印制发放的《再生育证》同时作废。2006年12月31日前已发放的原版《再生育证》,有效期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再生育证》是持证夫妻依法再生育的有效凭证,在有效期内不限地域使用,有效期限在不少于两年的前提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持证人分娩时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将《再生育证》剪角,剪角后的《再生育证》作废。新版《再生育证》实行换证制度,在标示的有效期内未生育的,持证人应在有效期限截止前一个月,凭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到原发证机关换证。各地要方便群众,认真做好换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