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向局反馈。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设置及作用
1.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以下简称专员)分别设在机关有关处室内或分局内;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行政职别为正处级或副处级;
3.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任免,其推荐、选拔、考核、审批与同职级的领导职务相同,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备案;
4.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任免程序,局党组可以调整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担任其他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任职条件
1.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任职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颁发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规程等;
3.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5.忠于职守,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