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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3、工伤医疗期内,在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期间的医疗护理费,按《工伤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单位支付。

  4、从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至工伤康复期满止,如康复对象本人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护理依赖条件中至少有四项不能自理的,每月由工伤康复费按康复对象参加康复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标准支付严重特殊医疗护理费。

  5、已领取定期残疾护理费的一至二级残疾的康复对象,经确认需在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期间,仍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残疾护理费,但工伤康复期内的陪人费由康复对象自付。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时,必须安装假肢、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辅助器具,或康复辅助器具需要维修和更换的,由工伤康复机构提出意见,安装义眼、镶牙的,由指定医院提出意见,并由单位填写《广州市工伤职工安装、维修或更换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一式三份,简称《康复器具申请表》),经市医鉴办批准后转工伤康复机构安装、维修或更换。

  康复辅助器具安装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工伤医疗期内安装的,由所在单位负担30%,工伤保险基金负担70%;工伤医疗期满后安装的,由所在单位负担30%,工伤康复费负担70%。

  国内确无合适类型而须安装进口康复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医疗期内安装的,由所在单位负担50%,工伤保险基金负担50%;工伤医疗期满后安装的,由所在单位负担50%,工伤康复费负担50%。

  维修、更换康复辅助器具的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第十七条 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伤人员(含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需维修、更换康复辅助器具的,由本人向相应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机构)或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伤病鉴定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填写《康复器具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工伤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医鉴办批准后转工伤康复机构安装、维修或更换,全部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第十八条 在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因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工伤康复费不予支付:

  (一)康复对象的一次性生活用品费用;

  (二)康复对象非因工伤病或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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