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2〕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五日
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州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工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康复纳入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坚持“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 纳入本市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一体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的,适用本办法。未纳入本市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一体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康复对象也适用本办法,康复费用从其统筹地区工伤康复费中支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职业康复。
第五条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对工伤康复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负责工伤康复费核拨、结算及其他业务管理。
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鉴办)负责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康复对象的确认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