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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部门及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人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15.按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出纳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根据已稽核的收付凭证,办理收付业务,现金账面金额要同库存现金相符,做到日清月结,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金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查对和清理未达账。
  3.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
  4.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未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减少银行未达账。不得将空白支票交外单位或个人签发。如遇支票遗失应及时向银行挂失或更换印鉴。
  5.及时传递银行结算单据,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及时向财务主管报告存款余额变动情况。
  6.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7.每月按时间向国家局报送《中央基层单位财政支出月报表》。
  8.负责机关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定期与实物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9.按照国家有关纳税规定,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到税务征收厅办理纳税、缴税手续。
  10.按照局文件管理规定,做好处内文件的收、发、传阅登记管理。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一)处长
  1.在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组织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全监察局、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规章、规定、规程、标准和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或办法。
  2.负责牵头全局法制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一道研究拟定局及所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依法行政的依据及评议考核办法并承担协调管理。
  3.牵头做好全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协调。
  4.受理和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应诉等工作。
  5.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开好季度执法分析会。
  6、做好全局政策法规和煤矿安全监察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并协调《煤矿安全监察》组稿和编审。
  7.对局机关规范性文件、规章类文稿、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等重要文函进行会审或会签;局对外门户网站主要内容、各处室(部门)对外投稿等适用政策、法律及局有关规定的会审或会签;局发《公告》类文稿的会审或会签。
  8.做好全局宣传教育和新闻工作,协调局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衔接,按国家、市和局有关规定,定期或适时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9.会同有关处室(部门),协调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的有关工作。
  10.负责局党组、局行政半年、年度工作报告的组织和调查研究。
  11.负责局领导重要讲话文稿的起草。
  12.负责组织局机关、事业部门报刊、杂志工具类、专业类书籍的征订的会审。
  13.负责与国家、省区、市级业务对口部门的联系和衔接。
  14.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15.负责本部门的文明办公和业务保安工作。
  16.完成上级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副处长
  1.在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处长的领导下,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研究和落实国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规章、规定、规程、标准和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或办法。
  2.做好全局法制体系建设、法制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日常管理工作。
  3.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并承办好季度执法分析会。
  4. 配合有关处室(部门),参与拟定煤矿安全监察计划和煤矿安全政府目标的建议。
  5.做好全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和相关事宜的协调。
  6.做好全局政策法规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和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类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
  7.做好局机关规范性文件、规章类文稿、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等重要文函的会审;局对外门户网站主要内容、各处室(部门)对外投稿等适用政策、法律及局有关规定的会审;局发《公告》类文稿的会审,并承办《公告》在媒体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8.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规范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9.协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有关局信息、动态、典型素材的采用或摘录。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刊物的组稿和编辑工作。
  10.负责局党组、局行政半年、年度工作报告和局领导重要讲话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
  11.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公文拟写、上级来文承办等工作。
  12.做好和国家、省区、市级业务对口部门的联系和衔接。
  13.做好保密工作、文明办公和业务保安工作。
  14.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宣传教育工作人员
  1.做好全局法制体系、法制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2.做好法制和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
  3.做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有关局信息、动态、典型素材的采用、提供或摘录工作,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的编辑发行工作。
  4.做好局机关、事业部门报刊、杂志,工具类、专业类书籍的征订的日常管理工作。
  5.做好与国家、省区、市级业务对口部门的联系、接待和衔接工作。
  6.负责本处室业务档案的归集、承办和管理。
  7.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统计、大事记和信息工作的经办、报送及日常管理工作。
  8.做好本处室承办的专业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9.做好保密工作、文明办公和业务保安工作。
  10.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政策法规工作人员
  1.做好全局法制体系、法制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2.做好局及所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依法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和配套措施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3.做好全局法制体系建设、法制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4.做好全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等相关事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
  5.做好全局涉及法律法规等事宜的联系,涉及行政复议、诉讼和应诉等工作的资料准备。
  6.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7.做好局党组、局行政半年、年度工作报告报告的起草和资料准备工作。
  8.做好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公文拟写、上级来文承办、局领导讲话的起草等工作。
  9.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刊物的编辑发行工作。
  10.做好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统计、大事记和信息工作的经办、报送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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