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采掘作业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和采掘作业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查明原因、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1.未建立专门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瓦斯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瓦斯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和副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