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6]134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及《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将本通知转发到各煤矿企业。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的监察,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并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