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监察工作的通知
(渝煤安监调查字〔2006〕137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4月3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调度会议精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监察,按年初工作安排,决定在二季度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的时间:2006年4月20日至6月30日
二、专项监察的方式: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察。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新建矿井和设计能力为6万吨/年以上(含6万吨/年)改、扩建矿井的监察,分组情况附后。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自己审批的所有在建项目的监察。
三、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是煤矿建设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违反国家局和省级煤监局规定的审批行为,是否有越级、越权审批等。
二是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队伍资质是否合法,有关证照是否齐全。
三是煤矿建设项目是否边施工边生产,是否有新建矿井在建设期间进行生产,是否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等。
四是各建设项目是否按设计进行施工,是否有修改设计。
五是建设项目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等。
四、专项监察的工作要求:
1、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煤矿建设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主要清理建设项目立项、性质(分新建、改建、扩建),设计能力,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批复,安全专篇批复等内容。并将清理情况(煤矿建设项目情况调查表附后)于2006年5月20日前报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将情况汇总后于2006年5月31日前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2、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制定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明确专人负责,既要保证数据清理准确,又要保证监察到位,还要保证对查出的问题得到处理或处罚。
3、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批程序不合法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施工单位无资质以及承担工程与其所持资质许可范围不相符的,依法实施处罚并提请地方有关部门将其清理出煤矿建设市场;对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建设区域进行生产的,要依照《特别规定》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对未按设计施工,或设计修改后未经原审查单位审查同意的,要立即下达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下达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并根据隐患情况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