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加强煤矿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监发〔2006〕2号)、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加强煤矿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加强煤矿重特大
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惩治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腐败行为,严肃查处煤矿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中腐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监发〔2006〕2号)、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重庆煤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发生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条 煤矿重特大事故调查必须成立事故调查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重、特大事故调查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第四条 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调查组成员和检察机关所派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事故调查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各自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调查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