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在用矿用安全设备和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将《合格证》固定在安全产品的显要位置。《合格证》的有效期应与国家规定的矿用安全产品的定期检测检验周期相同。
  第十四条 《合格证》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式样。《合格证》上标明“设备名称”、“型号”、“编号”、“检验机构”、“检验日期”、“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内容,印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字样。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对检验后符合标准要求的矿用安全产品应在双方履行相关手续后及时给被检验单位填发《合格证》,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上分别采用以下两种形式标载:
  1、对各种小型仪器仪表采用不干胶标签;
  2、对大型固定设备采用金属标牌加内嵌式卡片,标牌固定在设备显著位置。对暂时无法使用标牌或标签进行标识管理的被检产品,如钢丝绳、连接装置等,检验机构必须在对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报被检单位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备案。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一式四份,其中被检单位一份,报被检单位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一份,自存档一份,领取空白《合格证》时交《合格证》管理机构一份。
  第十七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委托有关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发放空白《合格证》并对检测检验使用《合格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检验机构在领取空白《合格证》时,应提供上一批被检设备的正式检验报告。发放《合格证》应对各检验机构交来的检验报告进行格式审查,对检验报告符合规范要求,签字完整,盖章齐全的,归档备查,才能发放下一批《合格证》。
  第十九条 受委托发放《合格证》的机构要做好发放记录,根据各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建立重庆市煤矿矿用安全设备检验档案,掌握全市煤矿矿用安全设备检验进度和动态,并定期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情况。
  第二十条 被检验单位应保护好《合格证》,确因现场条件差,使《合格证》污损严重必须更换时,可向发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发放机构经核实无误,可给予补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