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党总支(支部)、局机关党委、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上级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对我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局属各单位(部门)的组织领导和全体安监人员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明确治理重点,狠抓工作落实,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
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范围、重点和责任分工
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是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局属各单位(部门)要按照中办发[2006]9号文件精神,把握原则,重点治理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煤矿安全监察(办公)设备购销经营和对煤矿安全评估机构的监管等工作中,利用手中权力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问题,损害国家、监察服务对象和群众利益的行为。
在局党组、行政领导下,局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的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日常工作;局科技装备处、财务处和机关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办公)设备购销经营工作的自查自纠工作;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财务处牵头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处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自查自纠工作;人事培训处牵头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人员培训工作和特殊工种安全资格证颁发的自查自纠工作;监察室负责违纪案件查处工作;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信访举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