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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区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受理有关职能部门上诉的违法建设案件,及时做出判决和处理。

  五、工作步骤

  市区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从2006年10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从10月20日起至10月25日止,本阶段工作已经开展)。

  市、区、街道办三级组织召开专项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动员会,传达贯彻市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精神,印发《吕梁市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调查摸底阶段(从10月26日起至11月16日止)。

  采取自查自纠和职能部门核查相结合的办法。10月27日至11月6日自查自纠,离石区所属各街道办对本辖区的违法建设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彻底的调查,查清所有的违法建设并由离石区负责汇总、登记入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11月7日至11月16日建设、土地各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三)清拆整治阶段(从11月17日起至12月25日止)。

  组织策划清拆违法建设大行动,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没有自行纠正的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拆除,对其它违法建设根据各自情况进行处理。处理原则及工作措施如下:

  1、分类处理的原则

  (1)对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停工拆除。

  (2)对城市总体规划影响不大的罚款、补办有关手续。

  (3)符合城市规划,但手续不完善的12月25日前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分类处理的工作措施

  (1)对拒不执行决定的业主进一步调查了解其身份,对国家公职人员报纪检部门查处,对普通市民由公安部门介入落实。

  (2)对单位委托开发商开发的,先查是否在土地部门办理了土地转换使用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下达停工通知,拒不执行的报市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3、对于工队不予配合,强行施工的,由市建设局负责按企业不良行为在新闻媒体公示,三年内不得在吕梁境内参加投标,同时在企业资质年检时上报省建设厅不予通过。

  4、土地部门要严查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未办理土地审批和国有土地转换手续的由土地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四)检查验收阶段(从12月25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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