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快推进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工作,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纳入我市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农民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列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范围,确保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要按照“平安计划”的安排,市、县属煤矿农民工要全部参加工伤保险,50%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破、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农民民纳入工伤保险。要加快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积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摸底工作。加快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农民工跨地区或跨县流动的,可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领取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也可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可参加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落实城市政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输出地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输入地要承担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等方面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不得以户籍为由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费用,确保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能够“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要把城镇民办中小学纳入当地教育规划,统一管理,以利于吸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要监督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对举报案件的查处率要达到100%。
十一、制定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指导意见,切实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要组织农民工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确保农民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的知情权;要定期为农民工开展计划生育查环、查孕、查病等生殖健康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按规定免费提供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使农民工享有生育和生殖保健的权利。同时,要完善用人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指导农民工集中的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引导他们在计划生育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输出地要协助输入地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和婚育证办理工作,指导农民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扶助等政策,要建立与输入地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民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