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要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工会组织的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全面向农民开放。
1、建立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在编制城市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清理、废止限制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政府一律不得出台针对农民工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农民工职业介绍实行“四免”政策,即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3、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城镇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覆盖农民工。对有特定传染病的农民工要给予免费治疗。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对农民工子女的疫苗接种工作。
4、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住房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规划,在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同时,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上,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集约利用土地,建设设施齐全、环境优美、安全卫生、管理规范的农民工公寓,供企业租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吸纳社会资金,按经济适用用房政策,统一规划,建设农民工住宅小区。建设部门要制定农民工购房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工在城市购房。
八、加大农民工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技术水平。要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培训基地、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训规模,搞好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要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认真抓好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动力预备培训、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务培训和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的农民工技能培训,以及以煤炭、冶炼、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相关岗位为重点,按照用人单位需要和岗位要求开展的订单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外出务工适应能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农民工特点,组织农民工专项职业技能考核项目,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专项职业技能证书。尤其对煤炭生产企业的农民工,培训率达100%;从事特殊工种的,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