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解决农民工户籍问题。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给予办理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登记,不得收取进城费和其他费用。公安部门要制定农民工户籍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农民工登记和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暂住证工作。
3、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农民工承包的土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可通过委托代耕或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工承包的土地的,要依法、及时给予补偿。
4、严禁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严禁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批准招用未成年的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侵害女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行为。
5、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力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作用,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为重点,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着力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纠。要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减免收费、简化程序、加快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采取简易程序。对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待遇、交通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各级法院要及时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6、严厉查处损害未成年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舆论监督,严格查处损害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损害农民工、未成年工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结案率达到100%。
7、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民工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提高其对矛盾纠纷的调控能力。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电话平台的作用,积极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和非诉讼协调的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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