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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三、认真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严格监督用人单位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问题;建立严格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职工的工资总额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农民工的工资同所在岗位的个人贡献挂钩,切实做到市民和农民一个样;建立企业和职工代表双方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和年度增长水平,促进农民工工资的合理增长。

  四、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补签;逾期仍未补签的,要依法处理。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在2006年-2008年三年内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达95%以上,其中煤炭和建筑企业达100%。

  五、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和单位要尽快整改。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避免职业病对农民工的危害。对新招用的农民工须告知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进行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健康体检等活动。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防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发生。对各企业执行国家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的监督检查面要达到5%以上,尤其是煤炭、建筑企业和职业病多发行业,对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要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验收比例要达到100%。

  六、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1、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确保农民工充分有效地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使农民工能够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让其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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