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吕政发[200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全省农民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抓住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服务体系,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大力加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健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的就业渠道,逐步建立起农民工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清理和防止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
1、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全面建立和推进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清理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认真对历年拖欠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历年拖欠的专项治理,在2006年12月底前全面清理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
3、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在建筑领域继续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在煤炭、冶炼、化工、建材、交通运输、服务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领域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在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时,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为农民工发放拖欠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4、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要开辟电话、来信、互联网、见面四条举报渠道,建立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快结案的快速反应机制,对每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全部做到“四清”,即拖欠主体清、拖欠对象清、拖欠数额清、解决措施清。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的单位要依法严厉查处,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布,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被列入不诚信名录的建筑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投标,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