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的验收。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申请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4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评定。对验收合格的予以公告。
第九条 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审查验收合格的,可以开展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资质实行年度审查考核制度,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的维护,包括监控仪器的调校、测试、修理、性能检验、元器件筛选、报废鉴定以及配置校准气样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服务煤矿的安全监控仪器装备使用、管理、维修人员的定期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与服务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技术服务协议,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逐台制定服务煤矿监控仪器装备校正、调式、检定、维修等工作计划,并监督企业执行;编制服务煤矿安全用仪器装备、监控系统和联网、安全仪器计量检定等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检定规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六条 建立服务煤矿的安全监控设施及装备台帐、仪器装备维护修理技术档案、仪器装备测试原始记录和仪器装备使用情况报表制度。定期向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汇报监控装备使用、完好状态和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章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验收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技术标准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