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政府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行动中,新清理的各类有生产经营的无证无照户;
2、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比对后,已办理工商登记而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
四、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整体工作从2007年5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准备及自查阶段(6月15日前)
各单位要按照市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并落实具体人员及时跟进并掌握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进展情况,包括列入清理整治无证无照户数及名单,以及已办证、未办证已取缔、未办证继续经营等具体情况。
对市局已交换并下发的工商登记信息应进行整改整理,对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在5月底前,按其登记地址落实相应税源管理部门,责任到人,列入清理。
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依法纳税的重要意义,发动纳税人对照
《征管法》及
《办法》进行自查自纠,主动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补缴税款。为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对业户在自查阶段自行申报或按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时间补办税务登记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从轻处罚;超过自查时间经检查发现或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的,对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阶段:清理及整改阶段(9月15日前)
各单位应统筹组织人力,配合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行动全面开展清理漏征漏管,做到边清理、边整改、边纳入税务管理。
1、对列入清理整治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应按市局《转发印发汕头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动方案的通知》(汕国税办发[2007]18号)要求,区别情况及时纳入税务管理,即:
(1)尚未纳入税务管理的无证无照经营户,根据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的整治清理结果,及时按规定纳入税务管理。
(2)原已纳入税务管理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对未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包括原已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但有效期届满而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业户,应落实税收管理员进行跟踪管理,无证无照户如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继续履行申报纳税的义务;如确实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属个体“双定”业户的,引导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属自行申报的,由纳税人按经营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②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行动结束后,应根据清理整治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依法取缔而停止生产经营的无证无照户,应按规定办妥有关税务事宜后,予以注销登记;对取得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应及时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转为有证户管理;对未取得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仍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仍应按无证户继续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