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表性
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要力求抓住民间文化现象中具有主流的,或主要的形式、作品、类型、民俗现象,以避免在普查工作中平均使用力量。注重去粗取精,选出在当地群体社会中,有较大影响的代表项目,重点深入调查。
(三)真实性
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原貌,真实地、不加修饰地、不加歪曲的记录,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真实可靠,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有关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配强普查工作班子,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普查工作。
(二)为确保普查工作的科学规范,加强专业指导,我厅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专家指导组,对普查试点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各试点地区要注重发挥当地专家的作用,指导和参与做好当地的普查工作。
(三)各地要切实落实普查工作经费,配置必备的设施设备,保证相关业务工作支出。省财政将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四、普查工作步骤
(一)普查准备
1、在认真总结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2、各相关部门协调分工,明确责任,组织部署。
3、建立县、乡、村三级普查工作队伍,认真开展普查人员培训,培养一批善于开展田野调查工作和保护工作的专业人才。
4、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摄像机、数码相机、录音笔及电脑等普查设备,以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确保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普查实施
1、有计划地分类别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2、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区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3、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
4、层层把关,加强阶段性指导和检查督促。
(三)普查总结
1、撰写并提交本地普查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以文字为主,并应配备必要的图片和音像资料。
2、提交本地保护项目清单,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目录、重点抢救项目名单、分期保护项目名单等。
3、按照省统一的体例、标识,绘制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有关体例和要求,另行制订下发)。
4、总结普查成果,编辑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