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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文社〔2007〕50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落实《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和富有成效地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试点。除省确定的试点地区之外,各市可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地区的努力实践,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有效途径和科学方法,为全省普查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现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一日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切实落实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办社图发[2005]18号)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浙江省文化厅决定在部分地区进行普查工作试点。通过试点地区的探索与实践,为全省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试点工作目标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的工作目标是: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整体保护、传承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全面性
  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在普查范围内,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艺;与上述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具体参见《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
  普查应涵盖本地所有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类别,做到四个不漏(不漏村镇、不漏项目、不漏艺人、不漏线索,)不应有任何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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