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层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6]209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和正常运行使用是贯彻煤矿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矿瓦斯事故的重要措施。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技术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规定,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按规定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和进行系统的维护、调校。要认真组织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全面检查,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和正常运行使用纳入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内容,定期排查治理安全监控系统存在的隐患。加强系统维护,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使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
二、加强安全监控系统检查验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使用
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技术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正常使用作为煤矿安全日常性、经常性检查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新建或改扩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纳入矿井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年检)内容,安全监控系统、网络经检查不合格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依法暂扣煤矿全生产许可证。对传感器安装地点不符合要求、安装数量不足、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和安全监控系统不能24h连续运行、数据不准、数据处理不力等要立即停止生产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