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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重点项目的验收结论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一)完成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任务不足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任务书》或《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案。
  第三十八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批准验收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除合同或协议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项目资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创新平台项目资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成果未进行标注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除各方事先约定以外,科学研究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用技术及无形资产,由项目所在高校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项目研究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和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鼓励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积极申报各级奖励、申请专利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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