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由两个以上高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高校负责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
(九)承办市教委科研处委托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在执行本科技计划项目与社科计划项目的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做到: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协议,领导项目组成员完成研究任务,实现研究目标;
(二)掌握项目研究经费,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经费使用开支;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负责在项目完成时编制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四)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按照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负责报告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六)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和社科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因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项目所在高校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应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市教委科研处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否则按撤项处理并收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和社科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立项并追缴资助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科学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自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
第三十条 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