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要根据学校计划安排,项目承担人须填写《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任务书》或《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就《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任务书》或《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市教委科研处,经费预算申请列入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经市教委、市财政局综合评审后批准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与社科计划项目的管理中,市教委科研处负责:
(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编制和发布项目计划;
(三)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批准重点项目立项计划;
(四)组织面上项目的综合评审,批准科研计划面上项目立项计划;
(五)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根据需要调整重点项目研究计划;
(六)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建专家组,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七)审定项目经费预算,核定分年度项目拨款,审查重点项目的经费决算;
(八)批准重点项目结题,审查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建立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档案;
(九)解决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本科技计划项目与社科计划项目的过程中,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市教委科研处的委托,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是:
(一)组织面上项目的初选工作,确定初选项目;
(二)协助做好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落实配套研究经费,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制定本校实施本科学研究项目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经费开支;
(五)组织面上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根据需要调整面上项目研究计划,并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
(六)审查项目组提出的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七)负责面上项目验收以及各类项目的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