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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八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两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科技计划和社科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离退休人员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技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二)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三)申请人学风端正,信誉良好,承担的在研项目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四)申请人未办理在研项目结题手续前,一般不得再申请新项目。
  (五)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科学研究计划的资助范围和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手续完备。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则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已获资助的,同时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市教委科研处每年3月底以前下发下一年度《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申报文件》,确定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立项控制数、经费额度和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根据《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申报文件》和有关申报材料要求,填写《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或《社科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就《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或《社科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合作单位也须签署意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要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将申请立项项目经费预算申请列入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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