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文社[2007]48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更有实效地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省文化厅决定在若干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除省确定的试点地区之外,各市可开展分层、分级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地区的努力实践,探索保护工作的规律和保护工作机制,为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为全省面上的工作提供借鉴和示范。
现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范围广、工作内容多、组织难度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探索性的特点,浙江省文化厅决定在若干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通过试点地区的努力实践,探索保护工作的规律和保护工作机制,为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为全省面上的工作提供借鉴和示范。
一、综合试点工作目标
从实际出发,从宏观管理角度,从组织保障、工作突破口、保护新途径等方面入手,破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发展难题,在解决问题中推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和保护体系,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努力取得保护成果、制度成果和理论成果。
二、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出台政策。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二)制定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系统的保护工作规划,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工作重点与步骤,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