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高教[2007]2号)
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为加强我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市教委决定对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实施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4次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8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首都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活动,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须按照本办法对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