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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顶板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

  三是监察是否开展顶板矿压观测工作,顶板支护形式是否切实可行有效,强化顶板支护改革和推进采煤方法改革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顶板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防治顶板事故的极端重要性,针对顶板事故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集中精力,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顶板现场管理,强化顶板支护和强力推进采煤方法改革,严格执行作业操作规程,坚决把顶板事故率和死亡率降下来,彻底扭转重庆地区煤矿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
  (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各级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深刻吸取我市顶板事故多发的教训,切实加强煤矿顶板安全的监管和检查。认真开展煤矿顶板专项监察和检查,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强化顶板支护改革,强力推进采煤方法改革,扭转煤矿顶板事故的多发的势头。
  (三)落实煤矿企业顶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顶板安全思想教育,认真编制有针对性的采掘顶板管理作业规程,组织学习顶板管理各项规定要求并严格执行,采掘作业工作面必须采取正规作业循环,切实加强顶板支护和现场顶板管理,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煤矿顶板安全隐患的排查,确保顶板管理规定得到落实,减少顶板伤亡事故的发生,杜绝大面积冒顶事故。
  (四)对存在重大顶板安全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忽视预防、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严厉追究事故责任;对无视国家法令、无视政府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特别是拒不执行监察执法指令,或由于顶板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从严从速依法严厉惩处,责任人除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外,还应按刑法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并将处理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请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监察分局(站)和各监察督查组将专项监察存在的问题、隐患检查情况、工作总结和建议,于11月10前报局安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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