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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重点监察工作的通知

  1.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地方政府;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要立即下达停产整顿指令,限期进行整改;各级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瓦斯检查等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企业,一律限期改正。
  2.对拒不整改、忽视预防、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严厉追究事故责任;拒不执行监察指令、停而不整、明停暗生产的,或经举报煤矿企业有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经查实,严处重罚。
  3. 对本辖区本地区内属于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而至今仍未组织开展鉴定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要依法向所在煤矿企业下达停产整顿监察指令,督促企业按要求进行鉴定,并经批准、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对高瓦斯、突出矿井应抽未抽的矿井,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并通报市政府和经委,督促认真落实到位。
  5.对没有按规定要求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重大隐患的,装备不到位,不按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断电控制和数据遥传的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不能随时监控的,也要下达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监察指令。特别要对甩掉或破坏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调高断电值等违章行为严厉查处。
  6.对矿井没有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合理,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采掘工作面供风量达不到设计要求,要责令采掘工作面、采区或矿井停产整顿;突出矿井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责令停止采区作业;风速超限和不合理串联通风视为超通风能力生产,并可视超通风能力情况责令采煤工作面、采区或矿井停产整顿。
  7.对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瓦斯浓度超限或者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矿井做出停产整顿决定;采掘工作面回风瓦斯浓度超限或经常处于临界的采掘头面做出停止作业决定。
  (五)对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的处罚决定和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监察监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建议以及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对无视国家法令、无视政府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特别是拒不执行监察执法指令,或由于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瓦斯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从严从速依法严厉惩处,责任人除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外,还应按刑法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并将处理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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