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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重点监察工作的通知

  (二)落实煤矿企业“一通三防”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特别是国有煤炭重点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发改能源〔2005〕457号)精神,认真抓好“一通三防”工作,落实“一通三防”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对“一通三防”负技术责任,严格执行煤矿“一通三防”技术审批制度,认真组织学习瓦斯治理规定,严格贯彻执行瓦斯管理治理各项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对排查出的“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责任人和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逐条逐项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或限期整改,立即停止生产,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及时按规定报告。煤矿瓦斯抽采要达到国家即将出台的《煤矿瓦斯抽采基本要求》,安全监控系统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的要求进行整改、联网和维护。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确保瓦斯治理规定得到落实,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做好有关书面文字汇报材料和迎检准备。
  (三)切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监管和检查。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大贯彻落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重点监控方案的通知》精神,继续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的3个、重庆市重点监控的21个煤矿企业(其中市属2个、国有地方煤矿4个、乡镇煤矿15个)的瓦斯重点监控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加强对煤矿“一通三防”隐患的监控,落实具体负责煤矿隐患监控人员,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并适时进行跟踪检查。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特别是对国有重点大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管监察,促使企业强化安全责任。加强瓦斯重点监控报告制度,特别是对查出的瓦斯隐患登记建档,切实加强瓦斯重特大隐患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瓦斯重、特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根据本地区本辖区内矿井瓦斯灾害情况和本次重点监察区县、煤矿,落实监察责任,实行划片包干,定人定点包干等制度,把监察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四)隐患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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