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善政府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模式,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统筹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投资项目的规划、资金筹措和项目审批,建立健全专家评议制、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审计监督,规范资金管理,加强项目稽察,完善制衡机制。
3、根据需要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对外招商专项经费,用于政府招商活动。
(四)税收政策
用好用足国家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新兴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发展。具体优惠政策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2006年6月编印的《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为了使国家出台的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快更好地在吕梁实施,市直相关部门要将国家出台的新的税收政策在第一时间在新闻媒体公布。对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把高新技术产业化列入政府投资的重点支持领域,逐年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的年度预算。
(五)技术创新政策
1、支持新兴支柱产业的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心”,给予建设引导经费支持。市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企业的技术中心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
2、鼓励企业在煤化工、煤制油、煤层气和焦炉煤气的综合利用、材料工业等领域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并给予技术创新经费支持。
3、企业或个人以技术入股,技术持股比例可以提高到35%,若双方约定高于35%,从其约定。
4、新兴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的企业贷款用于新技术开发和成果产业化的,在还款期内,可在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按贷款利息的40%给予补贴,争取到担保机构为其新技术研发和成果产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按企业需交纳担保费的40%给予补贴。
(六)土地政策
对新兴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的骨干企业和经依法批准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凡利用报废矿区土地发展循环经济和接替产业的要优先审批项目规划和用地计划。新兴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建设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依法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允许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占补平衡”,调控供应土地。对新兴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项目,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土地征用方面要简化程序,限时报批,提供优质服务。
(七)矿产资源政策
1、矿产资源利用规划要体现向煤化工、材料工业等产业倾斜政策。对把新兴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作为接替产业的煤炭企业,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要重点予以支持。
2、通过优先安排矿产资源、建设用地等多种途径鼓励大型企业之间,特别是大型煤炭、焦化等企业与煤化工等企业合作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循环利用。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发展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煤化工项目。
(八)城建、物价、交通政策
1、重点产业项目单位、工业园区内生产性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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