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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吕梁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1至2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需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市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可根据情况负责若干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常驻、定期、不定期等多种形式开展全面或专项稽察。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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