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吕梁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吕梁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6]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对吕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吕梁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吕梁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六年十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吕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人民政府委派,负责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和省投资在我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出资,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市人民政府组织融资,包括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和赠款安排的建设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政策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收入用于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吕梁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简称市稽察办)。市稽察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稽察办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