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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牛羊鸡肉品品质检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传染病和寄生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害腺体是否未摘除;
  (三)屠宰加工质量是否合格;
  (四)是否注入水或其他物质;
  (五)是否被有害物质污染。
  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是定点屠宰及肉品经检验合格的证明。在全省制定实施《牛羊鸡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管理办法》前,暂按以下要求使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片牛、羊肉使用针刺式滚动印章,整鸡产品使用脚环,分割牛羊鸡肉使用纸质肉品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要载明: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和“肉检合格”字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要载明:生产厂名、生产日期、肉检负责人、产品名称和“肉检合格”字样。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证、章、环)暂由各设区市商务局组织统一制作,其样式要报省商务厅备案并由省商务厅统一公布。

  六、关于牛羊鸡屠宰市场整治

  各设区市、县(市、区)商务局要立即着手做好牛羊鸡屠宰市场整治的准备工作,制定《牛羊鸡屠宰市场整治方案》,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争取当地政府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的大力支持。要充分发挥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在牛羊鸡屠宰市场整治中的主导作用,按以下目标和时限要求对辖区内牛羊鸡肉品市场进行全面整治:
  (一)加强对屠宰厂的监管。对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鸡屠宰厂,要依法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对已列入规划但尚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厂,要暂停其屠宰加工活动;对未列入规划的屠宰厂(场、点),要予以取缔。
  (二)开展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牛羊鸡行为。最迟于2007年8月1日起,组织对辖区内牛羊鸡肉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依法清查未经定点屠宰的牛羊鸡产品。
  (三)建立牛羊鸡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整治牛羊鸡定点屠宰市场的同时,要按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要求,组织、指导、监督牛羊鸡肉品销售市场和使用单位,与符合《通知》要求、具备定点屠宰资格和异地销售条件的大型屠宰厂建立协商准入协议和相关管理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销售不符合肉品异地销售条件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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