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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8、环保设施设备说明;
  9、防鼠及蚊蝇等昆虫设施说明;
  10、化验室设备、化验人员、化验能力说明;
  11、防疫合格证明、卫生合格证明、环保合格证明;
  12、各项管理制度。
  设区市、县(市)商务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当场填写两联《申请材料接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一联留存,一联交申请人。
  (二) 受理与公示。县(市)商务部门接到申请后,要在七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将材料齐全的申请报设区市商务局。
  设区市商务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市)商务部门上报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申请后,要在七日内组成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熟悉屠宰管理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人员为成员的审查小组(三人以上),对所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填写《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不予受理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复议的机关和时限。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规定的,设区市商务局要正式作出受理决定,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和受理决定在申请人所在县(市、区)、乡(镇)、村公示五天。对在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人拟建厂址不宜建定点屠宰厂的意见,要进行认真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要终止对申请人定点屠宰资格的审批,并告知申请人;经调查情况不属实或未收到异议的,可向申请人发出《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申请准予受理通知书》。
  设区市商务局在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三) 审查验收。设区市商务局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组织本局审查小组,联合畜牧、卫生、工商、民族宗教、环保、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做出现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四) 审批。设区市商务局在组织现场验收合格后,要就该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资格报当地设区市政府审批,同时要提交现场审查验收报告,并附上申请人的《定点屠宰厂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材料接收情况登记表》、《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现场验收情况登记表》。设区市政府在审批时要严格执行《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定的定点屠宰厂数量。
  (五) 发证。设区市政府批准后,设区市商务局要在十日内将设区市政府的批复文件及所有上报材料报省商务厅,从省商务厅领取根据规划统一制作和编号的牛羊鸡定点屠宰许可证、标志牌,加盖设区市政府印章后发给申请人,并通报给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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