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公路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上设立的通行费收费站,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实行设站卡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监督电话和工作人员检查证或收费证“六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行为,对车辆通行费减免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逐项登记;凡不符合减免规定的,一律停止减免车辆通行费,集中收缴违规发放的各种车辆通行费减免证件,依法规范、严格审核通行费减免范围,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要严肃查处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或以减免车辆通行费作交易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
2、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要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在征费稽查中按《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要求,着装规范、文明查车;严禁违规双向拦车稽查和逢车必拦。
各县(市、区)交通部门所属征费稽查机构不得在国道和省道上稽查征收拖拉机、农用车养路费。
3、交通运政管理机构要将日常业务和运政执法稽查工作分开,规范查处违法违规运营车辆的执法行为。
运政执法稽查根据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统筹安排部署,由市运政管理机构组织专门稽查人员依法进行。
4、煤焦运输管理系统要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旁修筑引道设立的煤焦营业站和煤焦管理站经营行为,不得造成公路堵塞。发现收“黑钱”、放“黑车”行为,要严肃查处。
5、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所赋予的公路路政管理权限执法,不得在公路上随意拦车、罚款,规范查处污染公路执法行为。
6、公安交警部门上路执法要以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疏导车辆、确保道路畅通为主,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立固定检查站;除公安交警外,其他警种一律不准上路拦车收费、罚款。公安交警需要检查机动车时,应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路段进行,每次拦车不得超过3辆,坚决杜绝逢车必拦、逢车必罚和违规双向拦车行为。对没有明显违章的车辆,一律不得拦截检查和扣车扣证,不得因检查车辆引发交通堵塞。对国家规定不准检查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随意拦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