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6〕9号)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保障公路通畅安全,为建设服务全省、影响全国、吸引世界的新太原创造良好交通环境,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将治理公路“三乱”作为优化发展环境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认真落实各项治本措施,研究探讨从源头上解决公路“三乱”的深层次问题,强化监督,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常抓不懈,严防公路“三乱”反弹回潮,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巩固我市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坚决遏制公路“三乱”反弹,确保我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不被取消,最终实现保持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具体抓好以下工作:
  (一)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认真清理整顿各类站点
  今年要把清理整顿各类收费站点作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治本之策。除交通、公路、林业、煤运、焦炭等部门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置的道路收费站、稽查站、营业站、检查站、治超检测站、卸载点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一律撤除,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批准责任人予以撤职处理。交通、公路、煤运、焦炭等部门要对所设置的站点进行认真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设置不合理的,按规定报批后进行合并或调整;已经到期、以费养人的收费站点,按程序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撤销。要严肃查处依托各类站点搭车收费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各涉路部门工作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