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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一)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市发改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省建设厅会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厅制定《贯彻落实粤发(2006)24号文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定点、规划情况,优先落实2006-200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当年商品房竣工总面积的8%以上,廉租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5%以上的要求,加快办理用地拨用手续,实行划拨方式供地,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给及时到位,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06〕163号)要求,确立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方式保障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投入,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正常运作。一是财政部门应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三是财政部门每年将土地出让净收益5%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切实落实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正常运作。
  (三)多渠道筹措,拓展廉租住房供应和建设资金来源。
  1、通过处置“以房抵款”的方式,对政府各部门通过“以房抵债”形式收购的房产,由市房产局统一接收,对其中可改造为廉租住房的进行改造,作为廉租住房的补充房源,不能改造的进行变现处置。其回收的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属国土资金“以房抵款”收购的房产由市国土局进行全面清理,对适合作为公租房的住宅,会市财政局复核后,列为国土资金上交的资产,直接移交市房产局改造为廉租住房。对其他不适合作为公租房的非住宅等房产,由市国土局组织进入市房产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售或拍卖。出售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国土资金专户,专项作为市廉租住房的保障资金。
  2、对一些较大宗的土地出让、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会规划局、房产局、旧城办制定具体措施,报市政府批准,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由开发商进行捆绑建设,规定开发商应按一定比例配建一定数量廉租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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