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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7〕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施意见》业经第十二届第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汕头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50号)精神,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宏观调控力度,切实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落实两个70%硬指标
  “十一五”时期,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要按照《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2006-2010)》的要求,落实两个70%硬指标。即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严格把关,控制年度新建住房的结构比例。
  (一)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准管理,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等有关规定审核商品住房开发(含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2006-2010)》等要求。同时,对经核准的房地产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新开工)计划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监管。
  (二)市国土资源局要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供应。优先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确保其年度用地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根据《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2006-2010)》的要求,公布年度住房建设土地供应计划,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用地政策和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将套型面积、开工及竣工时间等要求列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出让条件。近期要安排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进行公开拍卖,并安排落实好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确保宏观调控政策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用地的保障。
  (三)市规划局要加强对规划许可的管理,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套型结构的控制要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方面,凡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属旧城改造、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华新城等政府补贴住房的项目,一律按照 100%比例控制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其它商品住房项目按70%左右控制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通过在审批文件中明确具体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结构比例要求,确保年度新批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比重达到70%以上。用地规划管理方面,凡申办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变更)的开发项目,按照《汕头市住房规划》,提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结构比例要求。对不符合以上规划控制性要求,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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